服务保障 | 服务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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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1 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2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3 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管理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
1 名称核定,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刻章凭工商局签发的函件刻公司公章。
3 工商登记注册。
4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5 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6 税务登记证(地税)。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