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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人若都不想再合伙,或者合伙企业遇到了法律规定的注销情形,应依法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1 申请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
(2)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2 审查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3 受理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注: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⑹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备注: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将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 决定
(1)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将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除第(1)条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将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4)企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将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将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将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将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5)企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将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 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6 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